审批事项:药品经营(零售)许可证审批
审批机关: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审批依据: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;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;
3.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。
审批条件: 1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,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、地域、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,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;
2、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;
3、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;
4、经营处方药、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,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。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(含一年)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。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,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,应当按照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,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。
企业营业时间,以上人员应当在岗;
5、企业、企业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无《药品管理法》第76条、第83条规定情形的;
6、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、设备、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。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,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;
7、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,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。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食品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。
8、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申请材料: 1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表;
2、申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3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;
4、房屋产权证明和使用权证明;
5、营业场所、仓库平面布局图;
6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、资格证书原件、复印件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;
7、药学技术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终止、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其他不兼职证明;
8、与拟办企业负责人签订的经劳动行政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。
审批流程图:

审批时限: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决定;在收到完整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给《经营许可证》的决定。
办理部门:医疗器械市场科